河北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整治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全省重点行业VOCs达标治理,大幅降低污染排放,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突出重点、集中治理、全面实施,按照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要求,实施重点行业VOCs达标排放限期治理,提升VOCs污染治理和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提高对VOCs排放企业的监测监管能力,实现全省重点行业VOCs排放稳定达标和VOCs排放总量明显减少,促进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相关行业绿色健康发展。
二、治理重点
包括医药制造、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有机化工、炼焦、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其他工业行业和餐饮油烟、汽车维修、服装干洗等生活服务行业,也要对照相关排放标准,采取控制措施,并加强监督管理。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污染企业。
各地要以重点行业和其他VOCs污染严重的企业、单位及场所为重点,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查漏补缺,再次全面开展VOCs排放摸底调查。
彻底摸清辖区内相关企业及主要生产工艺装备、VOCs生产和排放环节、治理措施及效果等底数。对摸排出的VOCs排放企业,各地要组织其登录“河北省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综合管理系统”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填报“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摸底调查统计表”和“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台账”,建立本辖区VOCs排放清单。已完成治理、排放达标的企业也要通过平台填报相关数据信息,并建立污染治理台账。
(二)深入开展达标治理。
1.明确治理任务。省环保厅对各地上报数据信息和治理台账进行汇总和审核。按照污染物生产及排放数量,综合考虑全省治理目标任务、各地涉VOCs排放行业特征和产业布局,确定VOCs排放重点监控企业。对未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按照重点行业全面覆盖的要求,核定企业相关信息,梳理治理工程项目,形成全省重点行业VOCs排放治理项目清单。对未纳入清单的VOCs排放企业、场所和单位,各地要自行制定治理计划,并监督开展治理。
2.实施治理项目。各地按照省环保厅下达的治理任务,结合摸排建档情况,安排部署本辖区重点行业达标治理工作。各地环保部门督促相关企业对照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和其他相关排放标准,根据生产工艺特色和排放状况,以工艺废弃排放、生产设备密封点泄露、储存和装卸过程挥发损失、污水系统逸散等环节为重点,全面排查VOCs生产节点,选取科学适用的治理技术和清洁生产技术,源头控制、废气收集、末端治理及综合利用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实现达标排放。采用活性炭颗粒吸附技术处理废弃的企业要保证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并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3.组织达标验收。治理工程建设完成并经调试运行稳定后,重点监控企业向市级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他企业(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和标准,分别组织开展达标验收工作。重点监控企业达标验收结果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部门汇总后报省环保厅备案。省环保厅对各地达标验收工作进行抽查。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一律停产整治,治理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加强监测体系建设。
加强重点行业VOCs排放监测工作。选取有组织排放集中、条件具备的重点监控企业作为试点,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排放量大、排放点位分散的企业,厂界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排放集中的工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达标验收监测工作可在市级环保部门安排指导下,由企业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包括社会检测机构)自行开展,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作为判定污染源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自2017年1月1日起,对VOCs排放企业开展定期监督性监测;其他企业每一年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构及在线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违法处罚、排污费征收、排污许可证发放等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创建治理示范工程。
在VOCs排放集中的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和先行先试重点企业,通过自主申报(排放企业或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行政主管部门为申报主体)和专家论证,选取行业代表性强、治理预期成绩好、可复制推广的项目,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并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激发企业治污积极性。同时,积极扶持一批技术实力雄厚、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能力较强的环保企业,带动全省VOCs治理身日实施和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四、时间进度
(一)摸底排查阶段(5月15日-6月15日)。
各地组织开展辖区内重点行业VOCs排放摸底排查、企业建档与信息核对工作,并于6月15日前将“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摸底调查统计表”和“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台账”通过平台上报省环保厅审核。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6日-12月31日)。
1.下达任务(6月16日-6月30日)。由省环保厅公布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下达重点行业达标治理计划及治理项目清单。
2.集中治理(7月1日-10月31日)。各地督促辖区内VOCs排放企业开展达标治理。选作试点的重点监控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VOCs排放量大、排放点位分散的企业和排放集中的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清理和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落后产能。未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最迟可延长至12月底前。各地环保部门及时掌握和监督治理工程完成进展情况,组织辖区内VOCs排放企业填报并每月更新治理台账,于次月5日前通过平台上报省环保厅。
3.达标验收(11月1日-12月31日)。市、县(市、区)两级环保部门组织对完成治理工程并提交申请的企业开展排放监测和达标验收。市级环保部门将重点监控企业达标验收材料通过平台上报省环保厅备案。对治理任务提前完成、具备验收条件的企业,可依申请即时验收。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7年1月1日起)。
强化VOCs排放监督管理,重点行业及重点污染源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制定VOCs污染源监测计划,组织开展日常检测和监督性监测工作。逐步建立VOCs排放总量控制、环境执法、排污收费和排污许可证等制度,形成监管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动。
省环保厅负责统筹推进全省VOCs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本方案组织实施重点行业达标治理,指导和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市本辖区VOCs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负责协调辖区内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重点行业污染源摸底排查和达标治理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履行污染减排主体责任,制定限期治理方案,建设并运行VOCs控制或净化处理设施,同时组织实施监测体系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确保治理受到成效。各地重点行业VOCs达标治理工作年度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VOCs达标治理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责任,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治理工作。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VOCs排放摸底排查工作,结合工商管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在辖区内开展全面调查,指导相关企业如实填报信息,并认真进行统计核对,做到底数清楚,数据准确,不漏行业、不漏企业、不漏项目、不漏排放节点。各地上报的VOCs排放企业及相关数据,将作为实施区域VOCs排放总量控制的重要依据。对隐瞒不报、漏报的,一经发现,在工作考核中扣除相关分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按照“一企一档”建立台账管理制度,逐一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和工作进度。对其他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各地也要摸排相关情况,列入治理台账并上报治理进度。
(三)严格监管执法
落实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对辖区内VOCs排放企业的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涉VOCs排放建设项目,当地环保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建设或生产。对严重污染环境、浪费资源能源、工艺装备水平和产品附加值低且不具备治理经济可行性的落后产能,依据行业准入有关规定和《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给予淘汰取缔。加强对VOCs排放企业的执法检查,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监管,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产品的“两断三清”措施,坚决给予取缔。结合对小企业群集中整治,按照统一排放标准、统一治理期限、统一执法监管的要求,推进产业聚集区VOCs污染共防共治。
(四)增强科技支撑
研究制定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或指南,发布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名录,引导和规范排污企业开展技术选取。加强VOCs污染防治技术与装备研发,推进产学研合作,搭建技术应用对接平台,开展应用试点建设,推动VOCs治理产业发展。加快VOCs排放监测标准规范体系建设,综合运用多种科技手段,推动建立VOCs排放监控与预警体系。对VOCs排放集中的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等区域,制定区域VOCs污染防治技术方案,并跟踪评估防治效果。_碳排0放_交-易=
(五)建立激励机制
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省及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适度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形式,支持重点行业治理项目实施、监测监控体系建设、排放控制技术政策研究及示范工程项目建设等。制定实施差别化排位收费等有利于VOCs污染减排的环境和经济政策,引导银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VOCs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参与VOCs污染防治,为企业提供治理方案、治理实施运维及排放检测等环保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