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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省市VOCs排污费标准汇总
返回列表 发布日期:2022-3-30

      目前,黑龙江省印发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龙江省是继北京市、上海市、河南省等省、市、自治区后的第21个颁布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办法的省份。  

1. 北京  

基本收费标准为20元/公斤。    
差别化收费:
环保“领跑者”减半。以VOCs污染防治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排放浓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收费标准为10元/公斤。环保违法者加倍。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VOCs排放超过本市标准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收费标准为40元/公斤。  

2. 上海  

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一阶段)收费标准为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二阶段)收费标准为15元/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第三阶段)收费标准为20元/千克。
差别化收费:
对按本市工业VOCs治理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排放浓度低于或等于排放限值的50%,且当年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对于未按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为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对列入国家和本市限制类、淘汰类名录的相关企业(工艺、设备、产品等)实施差别化收费,与本市差别电价等政策形成合力。其中,对淘汰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对限制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1.5倍计收排污费。

3. 天津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10元。
差别化收费:
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含50%),减半征收排污费;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本项中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对属于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4. 安徽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差别化收费:
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5. 湖南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差别化收费:
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水平,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6. 四川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差别化收费:
对于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末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当量0.6元。对于排放浓度高于规定限制,获排放量高于规定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2.4元;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3.6元;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4.8元。

7. 辽宁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差别化收费:
试点行业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8. 浙江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值量3.6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2018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值4.8元。
差别化收费:
即根据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是否超标、排放量是否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是否属淘汰类等情况,实施差别收费政策,具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文件规定执行。

9. 江苏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差别化收费:
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规定排放标准80%-100%之间(含100%),按基准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在规定排放标准50%-80%之间(含80%),按基准收费标准80%计收排污费;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含50%),按基准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基准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10. 河北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2.4元;2017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4.8元;2020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6元。
差别化收费: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的减免额度。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或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上述三种情况可叠加征收。

11. 山东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6月1日起执行,每污染当量3.0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征收范围增加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和铝型材工业,收费标准全部调整为6.0元/污染当量。
差别化收费:
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本省规定排放限值75-100%(含)的,排污费按上述标准征收;
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本省规定排放限值50-75%(含)的,按上述标准的75%征收;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50%(含)的,减半征收。
企业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本省规定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我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类的,按规定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12. 海南

海南省从2016年8月1日起,面对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
收费标准——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差别化收费:
对于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收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排污征收标准为每当量0.6元;
对于排污浓度高于规定限值,或排放量高于规定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2.4元;
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3.6元;
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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